• “三个至上”谁至上

    贺卫方

        这篇文章或许在这里呆不了多久,作者欢迎大家转载这篇文章,无需征得同意,注明出处即可。另外,我力求进行理性的论证,也希望网友们不要在跟帖中说太情绪化的话。老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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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私法上的权力理论之存在必要性

        如前所述,私法上的权力外延狭窄,随着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其外延有可能进一步缩小,原因在于权利界限的不断扩充以及公权力基于更好管理社会而不断加强。况且,私法强调平等性,从表面上看不应承担权力分配的任务。但是,个人认为私法上的权力在理论上的地位不容忽视,它不可能被公权力和私权利完全替代。

        第一,整体主义的存在决定私法上的权力是客观存在的。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提及到:“自古以来的哲学家们都可以区分为希望加强社会约束的人和希望放松社会约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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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对于所谓私法上的权力的思考,最初源于有关监护权的学习。

        监护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还是职责,这是有争议的。毕竟,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会设有亲权制度,但我国则效仿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与监护统称为监护,这更加增添了监护性质之复杂性。王利明教授将监护的性质确定为一种私法上的权力。

    一、私法上的权力之内涵界定   

        首先应该明确何为权力。

        在我看来,权力明显体现为一方主体的控制力和支配力,而且为一种可单方面确认和改变他人一定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能力。权力之所以为权力,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权力来源于他人,其行使应该是为他人利益而服务,而非只为本人。就如监护权,这一权力来源于被监护人,倘若被监护人死亡,监护权便不具有存在意义。另外,权力还表现为一种服从关系。被监护人应该服从监护人也是这个道理。以上两点也正是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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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些天听了一回张明楷教授关于刑法解释理念的讲座,有不少想法与收获。

        第一,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张教授认为主观解释注重立法原意,而对于立法原意实质上又是不明确的。最明显的例子是日本刑法是上世纪初颁行的,至今未作根本变动,日本人如今施行刑法绝不可能追究当年的立法原意。立法并非没有原意,只是对于原意的追求没有意义。

        对于这点,我想也是我们坚持唯物主义所应秉承的。物质世界每分每秒都不同面貌,让法律适应当前的形势与环境才不乏意义。这时不由想起学习宪法时所遇到的“宪法变迁”问题。宪法变迁正反映出一种法律的时代适应性,这也无疑是对所谓的立法原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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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后我思考了为何要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问题。

        当然,我国在短时间内将所有的“无被害人犯罪”都非犯罪化是不适当的,我们似乎还未做好将其全面非犯罪化的心理准备以及应对措施。但并不代表我们就应该不作为。而我们为什么要将其非犯罪化呢?我认为除了上述我所说的它不符合刑法的任务以及有学者提出的“无被害人犯罪”应该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和它所涉及的大都是公民的私人生活(即因为刑法的谦抑性)等理由之外,我认为或许还由于以下若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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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了若干有关“无被害人犯罪”的著作,对于该问题自己也有很多想法。“无被害人犯罪”确实是个可以长篇大论的议题。

     

    先谈谈对“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理解。

     

    有学者提出“无法益侵害说”,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可解释为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行为。我也认为在当今法制环境之下,这一定义是最为合理的。因为,刑法之最主要任务与作用便是保护法益,而并非维护道德与社会风尚。据我所知,古代西方就已经有类似于“无被害人犯罪”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是基于宗教上的原因。比如说通奸,这是违反教规的,所以处罚可能会很严重,甚至会被判处死刑。然而,“无被害人犯罪”之理论发展至今,经过西方文明社会的洗礼,经过各国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努力,经过对刑法实施的经验总结,它便不应该再为了宗教与道德而有所顾虑(毕竟宗教道德不再是法律的渊源),而应只朝向刑法的任务,也就是保护法益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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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深大,总会有自行车“不翼而飞”,而且猖狂得不可思议的是,我曾经亲眼目睹有一车轮被锁在围栏边上,而车身却不见了。那是在告诉自行车所有者,锁是没有用的,小偷可以放弃一个车轮。自行车赃车市场的存在,不仅带来了不公平,而且在经济上也是极无效率,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本文试图以经济法总论中有关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知识,通过分析市场是否失灵来思考政府应在其中发挥何种作用。    

        一、赃车市场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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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I 误在伊始

    2008-06-22

        今天想谈谈某个一开始就犯了错误的事件。

        当秦皇还在世时,对其评价褒贬不一便已客观存在。两千多年来,史学家们对于其功过的评论也一直未曾停却。功,在于一统;过,在于专制。但我总觉得在那个中国封建社会才刚刚起步的时刻此种功过乃一回事。所以在此不再讨论。

        而从法学的发展角度说,秦皇的确犯下不可弥补的罪过。这或许是史学家们没有注意到的,而又必须考究的问题 —— 蝴蝶效应跨越时间长河,给我们留下了不解的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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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秦皇 法治
  •     最近有幸阅读北师大法学院张远煌教授的论文——《死刑威慑力的犯罪学分析》,感悟颇多,于是忍不住要把它记录下来。

        该论文通过对死刑威慑力有关问题的分析,来印证国家是否应该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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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一敏感之情事在当今中国都可以引起热议,尤其是在法律与经济方面。这体现出在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各方面都有待改进完善。有关近日辽宁女网友辱骂灾民的事件,我个人认为,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并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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